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王**、石**诉被告林州**理局房屋登记撤销一案中,三原告以应以林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三原告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王**、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王**、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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