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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军伟与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殷都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任*伟诉被告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殷都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任*伟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任军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军伟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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