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任*伟诉被告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殷都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任*伟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任军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军伟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原告石**、王**、石**诉被告林州**理局房屋登记撤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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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诉林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