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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江诉林州**监督局质量监督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汪*诉被告林州**监督局质量监督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汪*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汪*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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