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诉内黄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内黄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刘**土地登记一案中,原告刘**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