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内黄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刘**土地登记一案中,原告刘**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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