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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大地不服不予立案裁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大地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5)林*初字第38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冯大地上诉称,《关于反映安丰乡郭家屯村委换届有关问题的调查处理报告》是乡政府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错误。诉请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发回原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诉讼。本案上诉人冯大地系对河南省安丰乡郭家屯村委换届有关问题的调查处理报告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上诉人冯大地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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