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原告王**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任小贤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孙**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诉济源市承留镇人民政府行政合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济源市承留镇人民政府行政合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任*超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谢香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