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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天录诉南乐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石*录诉被告南乐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本院无管辖权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石天录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石天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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