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东风村罗新屋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罗**)诉被告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岳屏镇政府)、衡阳市雁**育办公室(以下简称镇计生办)、第三人伍也、唐*计生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以岳屏镇政府、镇计生办已将颁发给伍也、唐*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注销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岳屏镇政府、镇计生办主动注销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罗新屋组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东风村罗新屋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东风村罗新屋村民小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