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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人口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龙百元、梁*连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诉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会同县征决[2015]X151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申请对被执行人龙百元、梁*连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2720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会同县征决[2015]X151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查,被执行人龙**、梁*连于2014年6月8日违法生育一个女孩。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会同县征决[2015]X151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告知了被执行人龙**、梁*连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龙**、梁*连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催告,被执行人龙**、梁*连至今未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会同县征决[2015]X151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龙**、梁*连未自动履行,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会同县征决[2015]X151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龙百元、梁*连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会同县征决[2015]X151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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