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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舒*云诉被告溆浦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云诉被告溆浦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舒*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舒*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原告舒*云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舒*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舒方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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