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溆浦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朱**与被告溆浦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达成和解协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以与被告就赔偿达成和解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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