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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辰溪县国土资源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辰溪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主动向原告公开了办理商品房土地使用权证所需费用信息,并为原告支付了与诉讼相关的费用,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已向原告公开了相关信息,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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