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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不服沅陵县五强溪镇人民政府规划管理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罚款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不服被告沅陵县五强溪镇人民政府规划管理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罚款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后,于2015年1月2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与原告刘**诉被告沅陵县五强溪镇人民政府规划管理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罚款处罚行政赔偿一案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龚**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4月20日原告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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