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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不予立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因行政处理一案,不服湖南省靖**人民法院(2015)靖行立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郭**上诉称,湖南省靖**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予受理错误,要求撤销湖南省靖**人民法院(2015)靖行立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靖州侗族苗族自治县粮食局履行改制时原资产补偿安置合同门面;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88825元;3、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u0026ldquo;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u0026rdquo;即对于企业自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改制引发的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而对于在政府主导下的企业改制引发的争议,是企业制度改革与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具有明显的政策因素,不属于履行劳动合同的问题,因而不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诉人郭**诉请的改制补偿待遇争议,即属于由政府主导的企业改革、改制引发的职工内部退养、经济补偿等产生的争议,不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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