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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行初字第12号溆浦县龙潭镇金塘村村委会撤诉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溆浦县龙潭镇金塘村村委会不服被告溆浦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于2015年4月1日向怀化**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怀化**民法院以(2015)怀中行初字第2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移交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协商处理好,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溆浦县龙潭镇金塘村村委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溆浦县龙潭镇金塘村村委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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