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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李**撤诉与沅陵**生行政征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沅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沅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邓*、李**因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沅计生征字(2012)第10707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沅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沅计生征字(2012)第10707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申请执行人沅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法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沅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执行申请。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执行人沅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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