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沅陵县杜家坪乡杜家坪村李**不服被告沅陵县人民政府于2003年10月8日给第三人刘**颁发的沅集建(2003)字第00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9日向被告沅陵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第三人刘**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因经当事人同意对本案进行协调,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裁定中止诉讼,原告沅陵县杜家坪乡杜家坪村李**于2014年4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沅陵县杜家坪乡杜家坪村李**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沅陵县杜家坪乡杜家坪村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沅陵县杜家坪乡杜家坪村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