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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卢**与沅陵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划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卢**诉被告沅陵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划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6日向被告沅陵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原告宋**、卢**于2015年6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宋**、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卢**撤回对被告沅陵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起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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