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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溆浦县房产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溆浦**理局于2009年9月8日为第三人李*颁发的溆房权证江口镇字第00029019号房屋所有权证,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以相关民事争议解决完毕为由,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以相关民事争议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应当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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