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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芷非诉审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曹**、王**计划生育行政征收行政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芷江侗族自治县征决(2013)104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芷江侗族自治县征决(2013)104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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