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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代斌诉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麻缨塘乡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代斌诉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麻缨塘乡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对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麻缨塘乡人民政府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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