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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诉通道侗族自治县卫生局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姜**诉被告通道侗族自治县卫生局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在五日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通道侗族自治县卫生局已向原告姜**提供了诉讼请求中所需的有关资料,原告姜**遂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通道侗族自治县卫生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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