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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不服通道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侵权赔偿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不服被告通道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侵权赔偿决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后,于2015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告与被告请求协商解决纠纷,需向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汇报、协调,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中止诉讼。2015年10月20日,原告吴**以与通道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已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通道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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