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大堡子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作出处理决定,2015年10月2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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