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佳诉被告大堡子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姚**、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吴*佳因被告大堡子镇政府对其与第三人姚**、姚**的林地纠纷已承诺在一定期限办理完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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