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靖州苗**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胡**、胡**、谢*非法占地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对胡**非法占地一案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靖国土资停字(2015)第91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靖国土资停字(2015)第91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胡**、胡**、谢*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新厂镇炮团村炮团组稻田修建砂石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对被执行人胡**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通知,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没有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靖国土资停字(2015)第91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靖国土资停字(2015)第91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