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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滕*、魏*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麻阳苗族自治县征决(2014)X65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征收社会抚养费12400元”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后认为,该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书及麻阳苗族自治县征决(2014)X65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确定的内容。

二、限被执行人滕*、魏*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12400元的义务,逾期不主动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费86元,由被执行人滕*、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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