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等13人与被告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规划局不服城市规划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等13人以纠纷已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等13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等13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等13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滕**、柴**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大堡子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黄**、胡**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大堡子镇人民政府、姚**、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周宗学、滕**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不服通道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侵权赔偿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与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杨**、吴**违法生育行政裁定书
李*与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靖州苗**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胡**、胡**、谢*非法占地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