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等13人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规划局不服城市规划管理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等13人与被告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规划局不服城市规划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等13人以纠纷已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等13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等13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等13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