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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吴**非法占地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对吴**非法占地一案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靖国土资停字(2015)第82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靖国土资停字(2015)第82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吴**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铺口乡林源村二组稻田建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对被执行人吴**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通知,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没有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靖国土资停字(2015)第82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靖国土资停字(2015)第82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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