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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人民政府、莆田市荔**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5)莆行再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5)荔行再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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