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5)莆行再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5)荔行再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日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陈**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许**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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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厢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卢**、吴**计划生育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划生育局与黄从、卢**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清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黄**、费**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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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马*、张**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宁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付**、张**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宁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余**、陈**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