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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厢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徐**、李**计划生育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莆**生征决(2014)华亭0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被执行人夫妇于2006年02月结婚(初婚),2006年11月生育第一孩男,2013年11月生育第二孩女,属于多生育一个子女。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城厢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于2014年10月15日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莆**生征决(2014)华亭0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属多生育一个子女,决定向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75786元,并限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主动缴纳,逾期未交纳依法加收滞纳金。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2015年3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缴纳社会抚养费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期限内仍不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不符合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一个子女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莆**生征决(2014)华亭0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但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城厢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莆**生征决(2014)华亭0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徐**、李**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向本院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75786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03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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