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黄**、苏**、黄**、黄**与厦门市**管理中心、厦**集团同安公**限公司履行支付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黄**、苏**、黄**、黄**诉被告厦门市**管理中心履行支付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说明原告与第三人厦门公交集团同安公**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第三人同意向原告先行支付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款项,本案行政争议已实质解决,请求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通过协商实质解决本案纠纷为由请求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黄**、苏**、黄**、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黄**、苏**、黄**、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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