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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划生育局与陈**、庄檬忍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3月10日以被执行人陈**、庄檬忍于2013年7月26日政策外生育第贰孩(女),属多生育一个子女为由,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了翔计生征决字(2013)第831(马*2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是责令被执行人陈**、庄檬忍于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厦门**支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66186元,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加收滞纳金(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了翔计生征决字(2013)第831(马*2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4年3月12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陈**、庄檬忍,被执行人陈**、庄檬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翔计生征决字(2013)第831(马*2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陈**、庄檬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厦门市翔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翔计生征决字(2013)第831(马*29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二、被执行人陈**、庄檬忍应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66186元;

三、被执行人陈**、庄**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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