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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郭**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诉称,起诉人因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欲委托其朋友黄**作为诉讼代理人,为此向起诉人所在社区即被起诉人莆田市涵**社区居委会请求出具诉讼代理人推荐函。被起诉人莆田市涵**社区居委会主任许**答复说,居委会之前出具的诉讼代理人推荐函,事后被被起诉人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涵西街道办事处批评,所以今后不予开具诉讼代理人推荐函。起诉人认为,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u0026amp;ldquo;维护居民合法权益u0026amp;rdquo;的职责。据此,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莆田市涵**社区居委会不履行维护居民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被起诉人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涵西街道办事处滥用职权,侵犯居委会的自治权利,亦侵犯起诉人的诉讼权利,以致引起诉讼。故请求法院判令:一、确认二被起诉人拒绝为起诉人开具诉讼代理人推荐函的行政行为违法;二、判令被起诉人莆田市涵**社区居委会依法及时为起诉人开具诉讼代理人推荐函;三、由二被起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起诉人莆田市涵**社区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性质不属于行政机关,亦不是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组织,不具有行政职能。现起诉人向被起诉人提出出具诉讼代理推荐信的申请显然不属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范畴。综上,起诉人郭**的诉讼请求事项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无法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故起诉人郭**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裁定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和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郭**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莆田**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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