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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清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邹**、黄**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其作出的清卫计生征决字(2015)第100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尚未生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清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清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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