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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正国与晴隆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正国不服被告晴隆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其他纠纷一案中,原告车正国在庭审中称其系文盲,行政起诉状系找人代写,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故原告车正国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车正国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车正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车正国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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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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