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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潘**、欧**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查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黄卫计征决字(2015)第0900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处罚决定书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是申请人依法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申请人黄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潘**、欧**征决字(2015)第09004号社会抚养费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申请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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