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9月1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何**的起诉状,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克拉玛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允许其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金(按1995年调资后的标准缴纳)、要求被告赔偿因不执行行政文件给其造成的损失等,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克拉玛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在本院地域管辖范围内,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何**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克拉**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