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曲周**源局与张*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曲周县国土资源局与张*自然资源行政非诉一案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4月17日做出的(2015)依庄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要求张*1、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100平方米;2、并处其违法占地100平方米,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2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做出的(2015)依庄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张*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未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曲周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2015)依庄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执行人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