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曲周**源局与封*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曲周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封*自然资源行政非诉一案,申请执行人曲周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曲国土罚字(2015)南里岳第021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要求被执行人封*,1、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306.6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2、并处以非法占用地306.6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3066元。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曲周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15年4月16日申请执行人曲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确定处理意见,2015年4月16日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拟定处理建议,其在履行告知或听证程序后,未再次审议即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明显违法。综上,该处罚决定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程序明显违法,损害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曲周县国土资源局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曲国土罚字(2015)南里岳第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不予执行。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邯郸**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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