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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县**监督局、邱县**监督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与霸州**凯板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邱县**监督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的(冀*)质技监(2014)第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行政行为合法。被执行人霸州**凯板厂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邱县**监督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的(冀*)质技监(2014)第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835元,由被执行**鸿凯板厂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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