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邱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邱*土罚字(2014)1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主体的证据不足,不能确定被执行人是该行政处罚的相对人。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四项、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邱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邱*土罚字(2014)1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5912.26元,由申请执行人邱县国土资源局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