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曲周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袁*自然资源行政非诉一案,申请执行人曲周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曲国土罚字(2014)四疃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要求被执行人袁*,1、对非法取土2268平方米的土地进行复垦;2并处以破坏土地2268平方米,每平方米复垦费1倍10元共计22680元的罚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负有保护土地的义务,对破坏土地者应责令其履行土地复耕义务,拒不履行土地复耕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责令其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并可处以罚款。本案被执行人袁*并未依法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故申请执行人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属适用法律错误,该处罚决定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曲周县国土资源局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曲国土罚字(2014)四疃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不予执行。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邯郸**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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