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新规国土罚决字(2015)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亦未履行。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规国土罚决字(2015)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沈**局与被执行人**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土地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沈**局与被执行人张**申请执行土地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沈**局与被执行人沈阳市沈北新区城乡建设管理局申请执行土地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与宋**土地处罚强制执行一审裁定书
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与周**土地处罚强制执行一审裁定书
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与李**土地处罚强制执行一审裁定书
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与罗**土地处罚强制执行一审裁定书
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与田**土地处罚强制执行一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