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与李**行政处罚(2015)绥行审字第00099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罚款部分未履行,现因其在外务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恢复土地原状部分与县政府相关部门正在协商处理当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绥行执字第0035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卢国家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夏*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佟以贵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佟*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孙*飞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绥中**源局与杨**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绥中**源局与安**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绥中**源局与被执行人金**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绥中**源局与被执行人刘**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绥中**源局与被执行人陈**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