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绥中县国土资源局诉李**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与李**行政处罚(2015)绥行审字第00099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罚款部分未履行,现因其在外务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恢复土地原状部分与县政府相关部门正在协商处理当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绥行执字第0035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