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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诉吉林市**管理局安全监督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于**因与吉林市**管理局安全监督行政处罚一案不服船营区人民法院(2015)船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以接受原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于丽*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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