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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昌邑分局与被执行人王**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昌邑分局与被执行人王**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吉林市**昌邑分局于2014年5月7日作出了吉市工商昌公处字(2014)第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u0026ldquo;1、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2、罚款52800元。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u0026rdquo;2014年9月18日吉林市**昌邑分局向本院提出申请确认其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效力。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昌行审执字第51号行政裁定书。内容:u0026ldquo;对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昌邑分局作出的吉市工商昌公处字(2014)第32号吉林市**昌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吉林市**昌邑分局负担。u0026rdquo;该行政裁定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执行员樊*。标的10.72万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通知书。现双方当事人已庭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鉴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故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吉林市工**局吉市工商昌公处字(2014)第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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