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昌邑分局与被执行人宋**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昌邑分局与被执行人宋**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昌行审执字第57号行政裁定书。内容:u0026ldquo;对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昌邑分局作出的吉市工商昌公处字(2014)第37号吉林市**昌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吉林市**昌邑分局负担。u0026rdquo;该行政裁定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标的4.0925万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至此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

鉴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故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4)昌行审执字第57号行政裁定书和解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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