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梨树**进砖厂诉梨树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梨树县白山乡前进砖厂诉被告梨树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被告梨树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24日自行将梨国土资矿罚(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梨树县白山乡前进砖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25.00元,原告承担25.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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