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乾安县林业局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乾*公林罚决字(2014)第06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为由,依据《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作出了乾*公林罚决字(2014)第063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乾*公林罚决字(2014)第063号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依法应该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乾安县林业局作出的乾*公林罚决字(2014)第06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